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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fā)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行政機關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指定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確定1名負責人和適合工作需要的專兼職人員負責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并將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等向社會公開,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制度第四條規(guī)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的,應當在政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fā)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表述清楚,合乎基本查詢要求。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或相關組織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機關公開;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公開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但本機關未制作或者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部分公開及其獲取方式和途徑;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向同一行政機關申請公開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七)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可以收取實際發(fā)生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依申請?zhí)峁┱畔⒌挠嘘P情況記錄存檔,在上報的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告知調查處理情況。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